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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佛山市污水处理费
发布日期: 2011-04-21    来源: 市水务局  [字号: ]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算单位

 

禅城区2010年污水处理费

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0.98/吨,其他类用水污水处理费1.22/吨(实际收取按用水量的90%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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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2010年污水处理费

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0.8/吨,非居民1.0/吨(实际收取按用水量的90%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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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2010年污水处理费

居民用水0.8/吨,非民用1.0/吨,按用水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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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2010年污水处理费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如下:荷城及河江片区居民类为0.9/吨,其它类为1.0/吨(按用水量90%计征),三洲片区居民类为0.8/吨,其它类为0.9/吨,西安及富湾片区居民类为0.5/吨,其它类为0.6/吨;杨和、明城和更合三镇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类为0.8/吨,其他类为0.90/吨(三洲、西安、富湾片区、杨和、更合、明城三镇按目前标准70%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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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2010年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0.8/吨,按用水量的九折收取,另工业污水处理厂是单独由厂收企业,大塘工业污水厂单价1.8/吨,乐平工业污水处理厂单价1.32/吨,从20108月开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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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取对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规定执行,即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

    免收对象: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原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291号)规定执行,即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过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暂免征污水处理费。

  收费依据:禅价〔200830号文、南价〔201018号文、顺府办〔2008766号文、明价〔200978号文、三价〔200842号文   

    监督电话:83032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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