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
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
佛山三防办[2007]2号
佛山市防台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要求,根据国家防办印发的《防御台风预案编制导则》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防御台风工作,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开展,全面提升防御台风灾害能力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佛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1.4工作原则
(l)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决策,合理调度,不断提高防台风的现代化水平。
(2)坚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
(3)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以防为主、防避抢相结合”。即台风来到之前,突出一个“防”字,做到有备无患;台风来到时,突出一个“避”字,避其锋芒,及时撤离人员,转移物资;台风过后,突出一个“抢”字,抢救群众,抢修损毁工程,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把确保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防台风工作的首要任务,立足于抗灾保安全,防患于未然。
(4)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全市各区、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迅速响应,各司其职、分工协作、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5)防台风工作要按照流域、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镇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利益。
(6)要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2 区域概况
2.1自然地理
我市位于广东省中南部,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东倚广州,南邻港澳,属于沿海地区。地形属侵蚀性的,西北和石湾山岗为不规则起伏的丘陵地,一般标高为珠基高程15—30米,西北及中央地形略高,西部的东南作平原倾斜,形成西北高而东南低的地势。除高度很小的残留冲积小园丘分布的侵蚀性丘陵地外,其余广大面积为冲积和洪积的平原,一般标高0.5—1米左右。珠江水系中的西江、北江贯穿全境,市内河涌纵横。气候属亚热带季风型,多年平均降雨量1649.7毫米,年最大降雨量2538.6毫米。雨量集中在汛期(4~10月),占年降雨量的80%以上,其中前汛期(4~6月)多为锋面暴雨,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后汛期(7~10月)主要是台风带来的暴雨,容易发生当年最大的超均值洪峰或出现台风暴雨形成的洪涝灾害。据佛山气象台从1961年至2003年共43年气象资料记录,出现对佛山市造成影响的台风达74次,其中1975年10月6日我市受到7513号台风袭击,平均风力10级,阵风12级,为我市解放以来最大风力记录。
2.2防御重点
(1)危房及危险房地段人员转移,病险工程(设施)抢修和防护。
(2)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运行安全,“三高”农业的防风防涝。
(3)山塘、水库漫顶,山体滑坡;
(4)高层建筑工地棚架、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城镇低洼街道的排涝。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部
佛山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为全市防御台风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市防御台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各区成立相应的防台风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辖区内的防御台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3.1.1 市三防指挥部组织机构
(1)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2)副总指挥:由佛山军分区、市政府办公室、市经贸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等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
(3)成员单位:佛山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广东省水文局佛山分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佛山海事局、广东电网公司佛山供电局、广东省电信佛山分公司、中国人保佛山分公司、中石化佛山石油分公司。
3.1.2 市三防指挥部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的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防台风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三防指挥部的指示、命令。
(2)编制完善防台风预案;协调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工作;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
(3)组织开展防台风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影响防台风安全的有关问题。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督促或组织河道清障工作,提高江、河堤围防台风能力。
(5)负责发布全市风情、水情通告,宣布启动、终止防台风应急响应,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6)完善防台风指挥自动化系统,不断提高决策指挥水平,逐步实现防台风工作规范化、现代化。
3.1.3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
(1)市委宣传部
①正确把握全市防台风抢险救灾宣传的导向,及时指导、协调全市宣传媒体等单位做好防台风抢险救灾新闻宣传工作。
②利用无线媒体与有线电视等载体,在接到气象台发布的台风预警信号和市三防办提供的有关风情、雨情、水情防台风紧急通知等信息后15分钟内向公众发布或滚动播报。
③电台、电视台要制定必要的防御台风指引、常识等公益宣传广告,在汛前或防御台风期间播放,提醒群众注意因高空花盆、空调主机、破碎窗户、危墙危房、危险路树、折断电线等跌落或倒伏造成意外伤人,提高群众的防范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鼓励全体公民共同做好防御台风及救灾工作。
④及时发布市三防指挥部的有关通告,采访、报道防御台风和抢险救灾情况,让广大市民了解防御台风工作的实际情况,抵制不实消息,稳定民心。
(2)市气象局
①负责台风、暴雨的监测与预警,密切监视本市范围和珠江流域的风情、雨情,及时发布本地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并提供沿海或整个珠江流域的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向市领导及市三防指挥部提供有关信息材料。
②台风、暴雨的预警信号由气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台风、暴雨的预警信号。
③完善台风、暴雨的预警信号发布系统,做到信息发布准确、及时、快捷,发布渠道广泛。
(3)佛山军分区
负责组织调动驻佛山部队、民兵预备役队伍,支援重点工程和重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在危急情况下,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负责请示上级军事机关,派遣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4)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工作,及时制止不法分子乘机打砸抢活动, 及时控制灾民哄抢救援物资行为,力保不发生严重道路交通堵塞事件;负责指挥灾民的疏散、撤退,联合社会联动抢险部门负责陆地的突击救援。
(5)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突击救护队伍,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的卫生防病工作,防控灾区疾病、疫情的传播、蔓延。
(6)市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协调安排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用。
(7)市财政局
负责对有关单位提出的抢险救灾资金和善后恢复所需资金进行审核,经政府同意后及时拨付。
(8)市交通局
负责组织抢修损毁道路、桥梁,组织调度抢险救灾车辆、船只,运送抢险队伍和救灾物资。负责督促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时处理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旁的危险路树,避免造成事故。
(9)市建设局
建设(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设施防御台风设防标准的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民房、厂房、仓库、校舍、桥梁及在建工地防御台风的安全管理,疏散、转移危房居民和危险临时工棚住宿人员。负责组织、调拨抢险所需的砂、石料、钢筋、水泥等抢险物资,并组织准备好一定数量的抢险机械,随时待命参加抢险。台风过后,及时组织对台风影响期间受损、受浸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安全后方可准许灾民回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防灾减灾台账中有关数据的核实与更新。
(10)市民政局及各区、镇(街道办)
①制定紧急疏散撤离方案,做好危险区域的人、财、物的安全转移工作,划出警戒区域,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实施转移。
②在辖区设立防御台风临时庇护中心,橙色或红色台风预警信号发布后,开放防御台风临时庇护中心,对撤离转移到临时庇护中心的群众,及时组织供应食品、医药、衣被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其温饱和安全。
③市民政局在每年3月底前将全市各区“防御台风临时庇护中心”的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名单等上报市三防指挥部。各级民政部门应把“防御台风临时庇护中心”的具体地点、开放时间及方式向社会各界公布。
④负责防灾减灾台账中有关数据的核实与更新。
(11)市水利局
①负责对水闸、堤围等水利设施进行检查,重点对险工险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抢修、加固。
②组织电排站工作人员加强值班,做好运行准备,并按调度要求开机预排做好围内排渍工作。
③组织技术人员上岗就位,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器材,做好抢险的各项准备。
④负责防灾减灾台账中有关数据的核实与更新。
(12)佛山海事局
负责落实船舶防台风实施方案,发布船舶防台风预警信息,指挥抢险、救助的船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一旦接到船舶遇险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力量实施救助,必要时及时实施河道封航。
(13)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负责协调督促跨区城市雨水管道的疏通工作,督促各区市政主管部门及时排放城市雨水,做好防涝排渍工作;加强对城市内桥梁和过街隧道的监督检查,抢修受影响的路灯;及时对城市危险路树进行处理;督促协调供水、燃气部门做好防台风安全工作。
(14)广东省水文局佛山分局
负责做好水文观测及水情预报,整编水情资料,做好水位、潮位调查及分析工作。
(15)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编制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论证后认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发生后,负责组织指导排险工作。负责防灾减灾台账中有关数据的核实与更新。
(16)市农业局
负责通知农口各相关单位做好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农田水位的监控,协助调节鱼塘与内河涌水位;做好温室大棚、畜禽养殖棚舍和塘边、田边工棚的防风加固;对户外花卉、绿化苗木、甘蔗、香蕉等农作物做好防风措施;组织力量对已成熟的农作物进行突击抢收,减少农民损失。
(17)市教育局
负责编制并落实本部门防台风应急预案;及时把台风等灾害预警通知传达到有关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停课安排,采取有效防灾避险措施保护师生生命安全;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风减灾、应急避险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8)市安监局
负责监督、指导防台风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包括仓库)的防台风安全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力、码头、道路、桥梁、市政、大型建设项目等重要工程设施的防台风安全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19)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负责检查户外广告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牌,联合规划、建设等部门督促业主及时做好加固工作(具体职责参照国法函〔2001〕200号文和佛府办〔2007〕66号文);必要时,强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或设施。
(20)广东电网公司佛山供电局
负责所辖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特别要保证全市排涝泵站和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医院、供水等部门及通信部门中心机房的用电需要;保障电力设施的防台风安全工作,必要时,及时切断危险地区的电源;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编制重要用电单位的双电源供电方案,指导、协助有关单位配备足够容量的自备电源。
(21)电信部门(广东省电信佛山分公司、中国移动佛山分公司、中国联通佛山分公司等)
负责组织集合技术维修队伍,对关键线路和设施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市三防指挥部等重要部门的通讯畅通无阻。当通信设施遭到破坏而造成较大面积通信阻断时,应及时使用机动应急通信系统,作为公众通信网的延伸和补充手段。
(22)中国人保佛山分公司
在台风来临之前,及时督促并协助投保单位对器材、物资、仓库、房屋等做好防淹、防风的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灾后及时做好受灾保户的理赔工作。
(23)中石化佛山石油分公司
负责落实抢险救灾车辆、船只及抢险机械用油的供应计划。
(24)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报市三防指挥部。
3.2 办事机构
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为市三防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市防御台风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命令,拟订全市防台风工作的政策、法规及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等。
(2)组织编制防台风应急预案和台风灾害的风险图表。
(3)建立全社会自防机制,总结推广经验,宣传先进事迹,组织做好下级三防机构的防台风知识、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4)组织防台风工作大检查,督查防台风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落实情况,查处督办各类危及防台风安全事件。
(5)组织指导防台风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度,做好本级防台风责任制、技术措施、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的落实工作。
(6)掌握防台风动态,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台风工作,负责防台风值班管理,掌握风情、雨情、水情、工情,为市三防指挥部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7)启动Ⅲ级以下的防台风应急响应。
(8)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编写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9) 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命令,发布灾情公报。
(10) 经市三防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11) 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组织临时抢险救灾队伍。
(12)负责江、河水位调度,负责台风灾害统计、上报,总结评价防台风救灾工作。
4 预警与预防
4.1预警
台风预警主要针对台风影响所造成的强风、暴雨、洪水超过一定的标准而向社会所进行的警示活动。
4.1.1预警等级、信号
根据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台风发展过程中其强度、范围、登陆地点、危害程度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预警等级。台风预警信号分五种,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防备警惕阶段
48小时内我市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台风预警信号为白色。
(2)Ⅳ级(一般)预警
24小时内我市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台风预警信号为蓝色。
(3)Ⅲ级(较重)预警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台风预警信号为黄色。
(4)Ⅱ级(严重)预警
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台风预警信号为橙色。
(5)Ⅰ级(特别严重)预警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台风预警信号为红色。
4.1.2预警及发布
(1)气象部门负责台风的预警,台风预警信号和信息由区(含)以上气象部门发布。
(2)三防办(或授权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江河水情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
(3)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
(4)水利部门负责水工程安全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
(5)建设或市政部门负责城区易涝区、高空建筑设施、城镇危旧房屋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
(6)海事部门负责船舶避风等方面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
(7)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
(8)新闻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预警信息、有关台风与防御台风信息,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后,新闻媒体(报纸除外)应在15分钟内向公众播出;电视台除挂出预警信号外,还要以滚动字幕形式播放信号的含义、防御指引等相关信息。
(9)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报警与预警工作。
(10)各级三防指挥部负责接警和处警,发布处警指令,同时视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报告。
4.2预防
4.2.1防台风检查
(1)市、区三防指挥部应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风检查,发现防台风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水利、建设、供电、交通、通信、教育等部门应加强水利、市政、电力、交通、通讯、学校等设施的防台风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3)各区三防指挥部及市建设、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等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各区完善防灾减灾台账中有关数据的核实与更新,其汇总情况报市三防办备案。
4.2.2防台风巡查
(1)水利部门应建立水库、堤防和险工险段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制度,监督与落实日常与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
(2)交通部门应加强公路、航道、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3)建设部门应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4)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易造成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地段的巡查。
(5)教育部门应加强中小学校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6)其他部门应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4.2.2 预警员落实
在易发生山洪和泥石流、山体滑坡、低洼易涝等灾害地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必须确定预警员,落实预警职责。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1)与台风预警等级相对应,启动相应的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级应急响应行动。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以气象部门台风预警、预报为依据,综合水文等部门的预警、预报,充分考虑台风的影响程度、危害程度及防御能力等因素。
(2)I级应急响应由市三防指挥部向市委、市政府提请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三防指挥部批准启动,Ⅲ级、Ⅳ应急响应由市三防办或各区三防指挥部批准启动。
5.2 应急响应行动
按照应急响应级别,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为最低级响应。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相应行动内容包括信息报送与处理、指挥与调度、群众转移与安置、抢险与救灾、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等。
5.2.1防备警惕阶段(台风预警信号为白色时)
各级三防办密切关注台风动向,加强值班,警惕台风对当地的影响,注意收听、收看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最新情况并及时向三防指挥部领导汇报。
5.2.2 Ⅳ级应急响应(台风预警信号为蓝色时)
(1)市三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气象、水利、水文、建设、市政、农业等部门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各自的预测、预报、预防等工作,并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通报成员单位。
(2)水利、建设、农业部门联系上级有关部门,重点做好河网的洪水承载能力分析,研究、制订预排预泄方案,组织做好江河、堤防、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检查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3)根据台风影响的程度,各区三防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区三防指挥部负责人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台风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并及时将有关防台风信息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5.2.3 Ⅲ级应急响应(台风预警信号为黄色时)
(1)各级三防办要立即向当地政府行政首长和主管三防工作的领导汇报,市三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市三防办、水利、气象、水文等成员单位参加。明确防御重点,落实防御对策,掌握有关地区人员转移等情况,监督指导台风影响区域河网预排预泄和调度,落实防台风物资准备工作。各类检查指导组、专家组、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2)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各区三防指挥部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区三防指挥部负责人主持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转移命令,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水雨情,及时预报、预警,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河网预排预泄和调度,加强对在建工程和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有关防台风信息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3)市三防办及时将有关防台信息报告市三防指挥部领导,并报市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通报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
(4)教育部门根据防台风预警级别视情况发布托儿所、幼儿园的停课通知,对已到校的儿童要负责保护,妥善安置。
(5)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部门预案做好防御工作。
5.2.4 Ⅱ级应急响应(台风预警信号为橙色时)
(1)各级领导按照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立即进入指挥岗位。市三防指挥部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全体成员单位参加,部署防台风抢险工作,落实防台风各项措施。
(2)水文部门根据台风和暴雨预报,结合水文变化规律和降雨预测,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出分析意见。
(3)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江河、堤防、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做好洪水调度工作;加密预报频次,随时将最新消息报告市三防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各区、镇(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对危险地区的各类人员实施梯度转移。
(4)水利、农业、国土资源、公安、建设、市政、民政等部门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防台风救灾工作。
(5)军分区、人武部应迅速组织部队、民兵应急救援队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抢险救灾。
(6)教育部门根据防台风预警级别视情发布中、小学校的停课通知,对已到校的儿童要负责保护,妥善安置。
(7)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要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做好相应工作。
(8)各区三防指挥部应及时将有关防台风信息、灾情信息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5.2.5 Ⅰ级应急响应(台风预警信号为红色时)
(1)各级党委、政府、三防指挥部及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把防御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市三防指挥部立即召开全市防台风电视、电话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市政府发布紧急通知,必要时,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动员全市人民全力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24小时值班,坚决服从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市监察局要对各级领导、防台风责任人到岗到位情况和各级各部门值班带班情况进行检查。
(2)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区、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处于临战状态,同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汇报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派出值班指挥人员到岗。
(3)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相应的抢险队伍,准备抢险物资、器材 。
(4)水利部门提出洪水调度意见和排涝技术方案,并派有关领导和专家进驻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5)供电、通讯、交通运输部门的三防负责人上岗值班,并派出巡查人员,检查工程设施。
(6)民政、建设、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可能发生山体滑坡、道路坍塌、广告牌塌落、危险住房和可能发生建筑物倒塌等险情的危险地带划出警戒区域并负责警戒,组织当地人员、财产疏散、转移,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通知在建工程停止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筑施工设施、广告牌或其它临时设施。
(7)民政部门和区、镇(街道办事处)通知开放临时避险场所。
(8)海事部门发布发布船舶防台风预警信息和航行通(警)告,并根据险情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措施。
(9)公安机关组织力量,指挥人员疏散、转移,并维护治安秩序。
(10)霓虹灯及室外灯箱广告等其他非公共照明电源应予以切断。
(1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时,市三防指挥部向市委、市政府提请全市停业(特殊行业除外),并由市政府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5.3 社会动员与参与
(l)出现台风灾害后,市三防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市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市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台风救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台风抢险救灾。
5.4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l)防台风抗灾等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的主要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2)I、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市三防指挥部发布,Ⅲ、Ⅳ应急响应启动由市三防办或各区三防指挥部发布。
(3)一般防台风抗灾等信息,包括局部水情、工情、灾情及抢险救灾的有关信息,由市三防指挥部审核和发布;风情、水情动态涉及到灾情的,由市三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后发布。
(4)防台风抗灾的有关新闻报道,由市三防办会同市委宣传部有关部门共同商定宣传报道意见。涉及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的,由市三防指挥部报市政府审核后,按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5.5 应急结束
当台风及次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即对我市威胁已停止,或台风已转方向不在我市范围登陆,不会对我市造成威胁时,按原批准应急启动的权限,市、区三防指挥部或市三防办可视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2)通信运营部门负责保障水情、险情、灾情等信息的及时、正确传递,确保政府首脑机关、三防指挥机构等重要单位的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防台风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台风救灾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风救灾的义务。驻佛山部队、武警和民兵是防台风抢险的重要力量。军分区、人武部应按照市三防指挥部的需求,组织指挥民兵应急救援队、民兵轻舟机动大队做好集结工作。在防台风抢险期间,各级政府和三防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2)水利、公安、消防、卫生、市政、供电等部门应组建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各街道、社区应当组织群众参加防台风救灾工作。
(3)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建立防汛防台风抢险专家库,当发生水害灾情时,及时派出专家组,指导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4)应急队伍调动:本级三防指挥部管理的应急抢险队伍,由本级三防指挥部负责调动;上级三防指挥部管理的应急抢险队伍,由本级三防指挥部向上级三防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三防指挥部批准调动。
6.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三防办负责联系市交通运输部门保障防台风救灾人员、物资和车辆调配,保障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风救灾的顺利进行。
6.4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风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应落实大面积停电、各级三防指挥部停电、抢险现场等电力的应急保障措施。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和受灾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台风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做好防台风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7 物资保障
(l)防台风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具体储备要求见《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
(2)市三防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易受洪涝威胁的区、镇(街道)、社区和单位,应按市、区有关防汛需要和规范要求储备防台风抢险物资、器材。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3)江河、水闸、堤防、在建工程等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防汛物资足额标准进行储备。
6.8 资金保障
市、区三防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筹措、落实,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和信贷。
6.9 技术保障
(1)完善和健全市三防指挥部与各区、镇(街道)、相关部门之间的远程视频会商和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速度和质量,形成覆盖全市范围的防台风减灾计算机网络。
(2)建立和完善全市信息采集系统,实现相关信息共享,为防台风减灾决策提供依据。
(3)建立和完善江河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和完善工程数据库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6.10 避灾场所保障
市、区政府应组织建设、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确定辖区的避灾场所,设立标志,确保灾害来临时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避险安置。
6.11 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
市三防指挥部、各区政府和宣传部门应加强防台风抗灾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2)培训
由市、区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3)演练
市、区三防指挥部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防汛、防台风救灾应急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突发事件,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防台风抗洪抢险演习。
7 善后工作
7.1 灾后救助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具体要求为:
(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稳定群众情绪,各级政府要立即召开救灾会议,分析灾情,作出救灾工作部署,并组织各方力量,迅速赶赴灾区组织救灾工作。
(2)民政部门迅速了解核实灾区灾民受灾情况,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组织医疗队伍深入灾区,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加强检疫消毒工作,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4)公安部门负责做好风害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巡逻值班,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水利、通信、供电、交通、建设、市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分别组织力量,抢修被毁坏的水利设施、邮电通信设施、供电线路设施、交通道路、桥梁设施和民房、厂房、学校校舍等,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学习秩序。
(6)农业部门负责受灾区农民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农业生产,指导他们做好扶苗追肥、田间管理等生产自救工作。千方百计挽回经济损失或减少损失。
(7)组织各行各业支援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8)各区三防办要及时收集重要灾情,按规定填写有关灾情表格及完成书面材料,报市三防指挥部;市三防办及时总结整理防台风救灾工作的经验教训,把有关材料汇总后向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汇报。
7.2 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灾后重建
各级政府应尽快组织开展灾害发生地的水利、通信、供电、交通、建设、民政、农业、教育等相关工程和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4 保险与补偿
(1)台风属自然灾害,如家庭或企事业单位购买了家庭财产险或自然灾害险等相关险种,保险公司应及时按章理赔。
(2)防台风抢险期间,如征用了当地群众的物资,应按当地市场价格,经当地三防部门核定数量,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当地政府对参与抢险的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如动用军分区、人武部、当地驻军部队、民兵轻舟机动大队,市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
7.5 总结与评估
每次台风过后,市、区三防指挥部应针对防台风救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一步做好防台风救灾工作。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台风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防台风救灾工作中未履行本预案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佛山市监察局负责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佛山市三防指挥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每3—5年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
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三防指挥部要结合实际,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防台风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同时指导并督促镇(街道)、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防台风预案。
9.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佛山市防御热带气旋工作预案》(佛府办[2005]35号)停止执行。
附件1:
|
台风预警信号 |
|

|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
|
含义:
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