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496号,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这部法规的颁布实施,是水利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水文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水文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依法加强和规范水文行业管理。如何依据《条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台《实施办法》,更好地加强水文行业管理,是落实和贯彻《条例》的关键所在,有如下几点思考。
一、 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台《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我国洪涝灾害频繁,干旱性缺水和资源型缺水日益严峻,水利已成为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具基础性、全面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水文工作作为水利事业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在确保我国防洪安全、饮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等方面,肩负重要社会责任,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如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依据《条例》出台《实施办法》,对依法推动本省水文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强水文行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依法治水和科学治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防洪减灾任务更加艰巨,开发与保护关系更加复杂,水文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实施办法》的出台,可以充分发挥水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可以促进治水事业的发展和有利于依法治水、科学治水战略的实施,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水文工作已从单纯的收集水文资料,逐步形成了以防洪减灾预测预报为中心、以水资源监测为重点、以水文信息采集为基础的水文测报和服务体系,水文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认可。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水文发展还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水文工作的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实施办法》的出台,可以确保加快水文事业发展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可以确保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3、《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和规范水文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是行使水文行业管理的职能部门,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管理水文事务的法律依据,水文行业管理工作薄弱,造成重复建设及人、才、物的浪费和水文信息采集混乱,影响了水文资料的可靠性、科学性,甚至造成经济建设的决策困难。因此,出台《实施办法》,有利于加强水文行业管理,保障水文事业有序发展,提高水文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水平。
二、《实施办法》中应明确水文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省水文机构是全省水文行业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条例》,省水文机构对本省范围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和专用水文测站实行行业管理。《实施办法》应明确省水文机构有以下几方面的职能。
(1) 受省人民政府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草拟全省水文管理政策、法规;组织编制全省水文发展规划和水文年度计划,经批准后,负责实施和监督管理。
(2)依据国家和水利部部颁标准,负责全省水文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的组织实施。
(3)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全省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组织水文测报和水环境设施的建设。
(4)组织全省水文测验,负责水文情报预报和发布水情公报工作,为防灾减灾决策、水资源开发利用提供技术支持。
(5)负责组织江河湖库及地下水水量和水质及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分析、评价;水体受到污染可能危及用水安全或者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时,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参与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质量月报》、《全省重点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资源质量旬报》和水质通报工作。
(6)负责全省水文信息采集系统、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水质监测系统和全省“国家水文数据库”等建设和运行维护。
(7)负责全省的水文情报预报工作。
(8)负责全省水文资料的收集、汇总、审定等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影响和重要水域水环境评价报告。
(9)负责开展全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分析计算工作,参与编制省、市、县水资源公报。当主要河流、湖库出现较低水位影响供水部门取水时,加强枯水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0)负责全省水文系统科技开发、技术推广与交流工作。
(11)负责查处破坏水文监测设备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的案件。
(12)承办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设区市水文机构的职能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参照以上规定制定;县(市、区)水文机构的职能由设区市水文机构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三、《实施办法》中应明确水文投入机制和管理体制
1、建立各级政府对水文的投入机制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省本级财政预算。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2008年起,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国民经济增长比例逐年应有所增加。
从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水文机构水质监测分析仪器设备的更新、水质监测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培训和排污口调查、水功能区划等。
2、建立健全水文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设区市水文机构接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在省水文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
县(市、区)水文机构接受市水文机构和县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具体负责本县(市、区)的水文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同级水文机构开展工作。
应明确省水文机构为副厅级,市水文机构为正处级,县水文机构为正科级。
没有设置水文机构的设区市、县(市、区)要相应成立水文机构。
水文机构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3、应明确水文机构在情报预报中的地位和作用
据了解,有相当部分的省级水文机构不是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设区市和县级水文机构中也有部分不是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这对发挥水文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提高水文的社会地位十分不利。
《实施办法》应明确:省、市、县水文机构应当为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水文机构负责编制水文情报预报,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在警戒水位以下的洪水水文情报预报,由水文机构发布,重要洪水预报或者灾害性洪水预报由水文机构编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编制时间和水文机构名称。
四、建立水文水政执法队伍
依据《条例》,水文测验河段内设置的测验设施(含测流缆道、测船、自记水位计台、测验照明设备)、测报标志、观测场地、道路、传输水情的通讯设施仪器设备、测船码头和地下水观测井及其配套设施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在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水文测站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禁止建设、设置影响水文监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障碍物;种植林木和高杆农作物;挖砂、取土、采石、爆破作业;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在监测断面、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的上空架设线路;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等。要维护保护好水文监测设备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就目前水文机构来说有一定的难度,有必要建立一支水文执法队伍。
可以在省水文机构中组建省水文监察支队,在业务上接受省水政监察总队的指导;在设区市水文机构中组建市水文监察大队,接受省水文监察支队的领导和在业务上接受市水政监察支队的指导;在县水文机构中有条件的可以成立水文监察室,没有条件的只设水文监察员,由市水文监察支队领导和在业务上接受县水政监察大队的指导。省、市、县水文监察机构的职责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
立法是基础,落实是关键。水文法规来之不易,它凝聚了各级各部门对水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样,落实好、贯彻好这部法规,需要各级各部门的理解和配合。《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水文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也规范了水文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应抓住机遇,积极主动争取人大和政府的支持,早日出台《实施办法》,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协作,形成执法的整体合力,确保《条例》的有力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