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泵站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李琪)
谈水政监察队伍的执法能力建设(万予兵)
从可再生能源发展看水电温室气体减排作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水土保持浅议(王晓辉 武炜)
创新监管制度 推动历史性转变(葛凤岭)
   
关键字
      佛山水利首页->水利管理论坛
 

《中国水利报》:构建流域与区域管理的和谐关系(刘振胜 周刚炎)

发布日期: 2005-05-31 来源:

 

以流域为单元对水资源实行管理是当前国际水资源管理的共同做法。地方分割管理造成的弊端和实施统一管理解决黄河、塔里木河、黑河断流的成功经验,从正反两方面说明了加强流域管理是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必不可少的环节,十分重要和紧迫。新《水法》确定了“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新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施行,对我国其他江河流域的法规建设及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与借鉴作用。

对流域与区域的事权划分

要划分流域与区域管理事权,首先必须明确流域管理机构的宏砚管理职能和直管职能。

在宏观管理职能中,流域机构实行流域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宏观指导,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流域的统一管理。如重大水事活动的组织检查、审查、审批及督办等,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导、协作、监督和行业管理关系。在直管职能中,对流域水资源配置有重大影响和作用的控制性水利工程,以及不宜由地方直接管理的重要河段或容易引起纠纷的省际重要边界河段,都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责任主体与配合责任的关系(主次关系)。流域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主要是负责拟订流域内省际水量分配方案、年度调度计划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实施水量统一调度,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负责水资源动态监测、流域水资源保护,包括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及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对设置排污口的审查。

流域与区域管理的宏观、微观结合

不能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分离开来或对立起来,而应当将二者密切地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和谐关系。

在流域水管理体系中,行政区域管理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能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分离开来或对立起来,而应当将二者密切地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和谐关系,既有宏观、微观上的结合,也有部门之间的结合。

流域与区域在宏观上的结合,主要表现在流域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流域规划与区域规划之间的统一与衔接上。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

微观上的结合,就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水资源评价体系,根据不同流域、流域内不同河段、不同的水利水电工程对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程度以及对流域全局的影响程度,划定流域机构的直管范围,做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

部门职能之间的结合,是在流域统一管理的大框架内,协调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能,做到科学分工,互相支持。为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中的信息通报机制、联合会商机制和联手行动机制。

在具体工作中,流域机构重点抓好流域内带全局性、涉及省际间以及地方难以办到的事,并为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好服务。在加强流域管理的同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在流域管理机构的直管河段,地方政府仍然有明确的相关职责,即配合流域机构管理的职责。

对照下的体制缺陷

越来越多的国家趋向于对流域内的自然资源采取综合管理的模式。

国外大江大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的成功经验说明,建立高效、权威、科学运行机制的流域管理机构,强化对流域水资源的宏观调控和重大决策权力,是实现流域综合开发治理的关键因素。虽然各国根据水资源具体情况或历史沿革的不同而形成或选择的流域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但越来越多的国家趋向于对流域内的自然资源实行综合管理的模式,即以流域为单元,以流域委员会、流域管理局、流域性公司等形式代表政府行使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

我国现行的流域管理体制尚不完善。一方面,没有形成权威的流域协商决策和协调议事的机制。流域机构委员会,对流域全局性宏观决策、流域管理政策法规的制定,对流域内不同地区、不同水用户及水资源的各种需求的协调,缺乏科学有序的管理机制;另一方面,流域机构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家行政序列上,不是一个行政机构,而是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享有完全的管理和处理流域有关水资源事务的自主权,控制流域水资源分配的实际权力、监控权、执行权都十分有限。机构和体制上的障碍,使流域机构难以按流域规划对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在流域管理统筹协调方面权威性不够,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流域机构的职权也难以落实。

流域管理体制的未来发展

我们应该把组建综合性的流域水资源委员会,创新管理模式提上水资源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不论是水资源管理体制与水量丰枯的互动还是水利调整的协调与妥协,都需要建立用水户之间的横向关系,用水户必须以流域的水利用为媒介建立利益共同体,从共同体中遴选代表与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一起构成流域管理委员会,参与流域管理的决策,反映用水户意见与愿望,维护自己的权益等。借鉴国外很多成功的经验,我们应该把组建综合性的流域水资源委员会,创新管理模式提上水资源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综合性的流域水资源委员会,应属于法定型的行政主体,由国家法规明确其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它应是新型的体现民主协商原则的名副其实的委员会,由流域内各省区的政府代表、中央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水的治理开发有关的各部委代表、流域内各行业的涉水大户等方面代表组成的流域水资源委员会,是真正的流域治理、开发、利用、保护的协调、决策机构。流域水资源委员会的日常机构应设在现有的流域管理机构,并列入国家的行政序列,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代表行政区域的利益,反映公众的呼声。只有这样的管理机制,才能实现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有机结合,把流域水资源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 版权信息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隐私条约 | 网站地图 |
佛山市水利局 版权所有 1998-2008  粤ICP备05077020号
主 办:广东省佛山市水利局   维护单位:佛山市水利信息化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金鱼街113号   邮编528000
电子邮箱: webserver@fswate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