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7〕121号
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通知
南海、高明、三水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小型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责任制试行规定》,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小型水库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一)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主体。镇(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各区要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要逐级、逐个水库签定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确定一名政府行政领导为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对使用权归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小型水库,除使用单位直接承担安全管理的责任外,水库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应指派一名行政领导负责督促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并对该水库负安全管理监督责任。
根据水利工程“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小(一)型、小(二)型水库的运行、调度、管理分别由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
二、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
(一)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及经费标准。每宗小(一)型水库定员不少于2人、小(二)型水库定员不少于1人,管理经费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万元的标准,实行定额补贴。所需经费由所在区、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使用单位统筹解决。各区水利局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和经费的落实情况上报市水利局备案,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经费执行情况综合汇报到市水利局,市水利局于每年4月份将全市小型水库经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二)对于未能落实管理人员及管理经费的水库,由区、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使用单位协商统筹解决。通过协商仍不能落实的,由水库所在地水利管理所对水库提出安全管理强制措施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必要时采取放空库容、降等、报废等措施,确保水库防洪安全。
三、加强安全检查,推进规范管理
(一)积极推行小型水库安全年度检查制度。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每年汛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要限期处理,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备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二)严格执行管理规程。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参照《水库工程管理通则》的规定对工程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严格执行水库汛期防限水位。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水库的情况,逐宗设定防限水位,并在水库明显的位置设立防限水位标志牌。
(四)合理安排水库使用功能。水库应以防洪、灌溉、后备水源为主要功能,不宜进行承包、租赁经营。禁止在库区内从事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业务,严禁库区周边企业对水库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
(五)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和使用须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一)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小型水库的专职管理人员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按照水利部颁发的《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及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暂行办法》(水管〔1995〕15号)的规定做好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
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予以降等或报废。需降等运行或报废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六、不列入小型水库范围的山塘应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相应措施,加强管理,确保防洪安全。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水利水库管理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07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