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水利局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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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8-01-08

关于印发《佛山市水利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水利局、局直属各单位、局各科室:
     《佛山市水利局工作规则》业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局办公室反映。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佛山市水利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水利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参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佛府[2007]24号)和《广东省水利厅工作规则》(粤水办[2007]3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水利局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水利局各科室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水利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条  全局干部、职工要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章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忠于职守,服从安排,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领导工作制度

    第五条  局实行党组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和主持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局的重要工作,分别由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紧急事项,由局长临时处置,需报告市委、市政府的,事后立即报告,并向其他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  局分管领导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局领导实行接替制度。局领导出差、休假或请假时,由接替的局领导代替其工作。局长离开佛山期间,由指定的一位副局长代局长主持工作;其他局领导离开佛山前也要对分管工作做出相应的安排。
    第九条  总工程师受局长委托,负责全局的日常技术管理和技术审查工作,并协调各科室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条  局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局机关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局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单位)的工作,贯彻执行局的决定和工作部署,在本科室(单位)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局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并主持召开。办公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程,局有关科室(单位)领导可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上级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并根据本局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
    2.通报水利工作形势和本局的工作情况,研究和部署各项工作任务。
    3.研究、确定全市水利发展计划与水利改革措施。
    4.研究、确定全市水利建设重要项目;讨论决定局各部门(单位)预算与专项水利资金安排。
    5.讨论地方性水利法规、规章送审稿。
    6.审议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7.审定局年度工作计划。
    8.听取、审议局各科室(单位)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局各科室(单位)和各区水利局请示的重要事项。
    9.审议以局名义上报省水利厅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和情况反映。
    10.其它需要研究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适时召开。提请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先由分管局领导初审并协调,提出处理意见后再报局长审核同意。提请科室(单位)须将局长审核同意的会议议题交办公室汇总。有关材料由主办科室(单位)根据会议所需数量印制并送局办公室,由办公室于会前送达参加党组会议人员。
    第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一般可与党组会议联席召开,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调研员、副调研员组成,办公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局长根据需要确定列席人员。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局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是:
   1.通报和交流各副局长日常分管工作情况;
    2.对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3.对近期需协调解决的行政、技术业务问题进行研究,4.研究和决定相关专项工作事项。
    5.研究制定局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局务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讨论报请省水利厅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2.研究讨论全市水利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3.各科室汇报和交流半年来的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计划,特别是对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实施情况。
    4.研究讨论各科室认为有必要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协调、决定的局务事项。
    5.局领导部署近期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局务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遇紧急特殊情况,可灵活掌握。
    第十八条  不能出席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的,必须向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局领导请假。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及需要整理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分管的局领导或有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对有关决定事项,负责催办、跟踪落实。
    第二十条  对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因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来决定的,可向局长建议提请下次会议讨论。在集体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公文处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行政公文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和办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除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以外,各区、各单位向局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不直接报送局领导个人。
    第二十三条  局直属各单位和各区水利部门报局审批的公文,属于各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科室(单位)处理或牵头处理。科室(单位)之间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由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协商解决。协调意见不一致时,主办科室(单位)应将各方意见汇总后呈局领导处理,技术问题呈总工程师处理。有关科室(单位)不得将单方面的意见呈分管局领导阅批。
     第二十四条  涉及市直其他部门业务的文稿,主办科室(单位)要先与有关部门商洽,统一意见后,由局领导审签,再由主办科室(单位)送有关部门会签;市直其他部门送本局会签的文稿,须由局有关科室(单位)阅后无异议并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再呈局领导审签。
    第二十五条  凡报送局的公文由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局领导分工呈批或直接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重大事项报局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审批公文,应写明审批意见、姓名和时间。审批要正确使用公文批阅用语,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或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或签名则表示“同意”。
    第二十七条  以局名义发文,文稿由主办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呈局领导审签。以局名义制发的报省水利厅和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由分管局领导审阅后呈局长签发,或者由局长直接签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局长签发;以局名义制发的通知、批复、函等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局长或者分管局领导签发。如需其他局领导阅知的,签发后应当与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气。

第五章  签报制度

    第二十八条  签报是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向局领导正式请示、汇报工作的书面报告。签报事由应明确是请示或汇报,原则上应一事一报。
    第二十九条  签报的主呈对象应当明确,不得笼统呈局领导。每份签报不得一式多份同时送几位局领导。
    第三十条  签报内容应简明,陈述应清楚,请示类签报要提出明确意见、建议,并由呈报科室(单位)的负责同志审签后报出。签报的内容涉及到其他科室(单位)职责的,须由呈报科室(单位)事先与有关科室(单位)协调会签后方可报送。对协调不一致的意见应随签报如实上报。
    第三十一条  签报通过局办公室登记,由局办公室呈局领导阅示,签报运转过程中不得横传,各科室(单位)不得将签报直接呈局领导个人。领导批阅完毕以后由局办公室退回呈报科室(单位)。


第六章  接待制度

    第三十二条  认真做好公务接待工作。公务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热情周到、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水利部、省水利厅领导来佛山指导工作或市领导到水利局检查工作,由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报局长批准,局长或有关分管局领导陪同;处级领导来佛山检查工作,原则上由相应分管局领导和对口科室(单位)接待,必要时局长参加接待;兄弟省、市水利局来佛山考察交流工作,一般由对口科室(单位)接待,办公室协助,局分管领导陪同,必要时局长参加接待。
    第三十四条  各区水利部门和市直单位负责同志来局联系工作,原则上与相关科室(单位)联系并由该科室(单位)负责接待。涉及几个科室(单位)的,由主办科室牵头,有关科室(单位)参加,共同接待。其他有关部门及不相隶属单位人员来局商谈工作,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通过局办公室联系的,由局办公室接待或由局办公室介绍到有关科室(单位)接待;直接与有关科室(单位)联系的,由有关科室(单位)接待。

第七章  出差和休假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休假和请假制度。根据干部职工休假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全局干部的休假安排,做到工作休假两不误。局长离开佛山出差或休假(1-3天口头请示,3天以上书面请示),由本人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报告,经同意后,由办公室将外出的时间、事由、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报市政府办公室;其他局领导离开佛山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局长批准,并同时将时间、地点通知办公室;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离开佛山、休假或请假,须经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批准;副科长及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出差或休假,应经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批准;科级以下干部出差或休假,应经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局干部职工休假,应填写《休假登记表》。
    第三十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不得同时外出。若特殊原因需要同时外出的,要确定临时负责人,并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时报告办公室;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外出,特殊原因需要同时外出的,必须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向办公室报告。

第八章  依法行政及行政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并报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市保密局作保密性审查后再行发布。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主办科室责任制,涉及多个科室的承办事项或行政审批事项,由主办科室按规定时限负责协调、跟踪、直至办结(办复)。各相关科室必须大力协助,不得推诿拖延。
    第四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严格按照《佛山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要求,依法行政,保证职责明确、操作规范、服务基层。
    第四十一条  加强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1.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2.加强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措施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区水利局、局属水利事业单位有权对市水利局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3.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迅速反映,重点调查”的原则,认真对待群众来信,及时向局领导请示,经批示后,由主管领导亲自负责落实,务必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主动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完善信息发布和反馈制度。要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加强水利、三防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九章 廉政勤政制度

    第四十二条 实行调查研究制度。
    1.事关全市水利工作的决策和措施出台前,应进行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确保重大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
    2.加强统筹协调,保障调查研究工作有序进行。年初安排全年工作要点时,应统筹考虑年度调查研究工作的任务及时间安排;局领导班子成员每年都要安排不少于2-3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在保证调查研究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尽量减轻基层的负担,绝不能以调查研究的名义向基层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
    3.提高调查研究工作的实效性。调研中要反映真实情况,反对弄虚作假,解决实际问题,确定明确的工作目标、责任人及完成时限,并按时完成调研报告。
    第四十三条 健全民主生活制度。
    1.开好每年的民主生活会,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认识工作中的不足,认真整改,以身作则,提高个人及领导班子整体素质和威信。
    2.班子成员间平时要及时交心通气,遇事要善于互相沟通,工作中要互相补位,团结合作,增强班子整体合力,造就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和良好的人际关系。
    第四十四条  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各科室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除涉密的政务以外,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以及违反规定的惩处规定,推进机关廉政建设。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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