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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工程破堤(坝)核准
发布日期:
2005-03-03
(一)依据
1、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2、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二)受理范围
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工程施工需要破堤(坝)的,都必须在破堤(坝)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核准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破堤(坝)施工。凡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进行破堤(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毁坏水利工程设施的条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的“申请破堤报告” (1份)
申请破堤报告应有以下内容:工程名称、概况、工程建设依据;工程施工准备包括资金、施工队伍资质、质量监督等情况;申请破堤(坝)地点、桩号,破堤长度、深度;计划破堤时间及复堤时间;渡汛措施;责任人名单等。
2、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列入计划文件,开工报告批准文件。(1份)
3、破堤位置图(含纵横剖面)(1份)
4、施工组织设计文件(1份)
5、区水利局初审批文(1份)
(四)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
(五)受理机构
各区水利局(市级权限已下放)
主办科室: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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