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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发布日期:
2005-03-03
(一)依据
1、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2、1995年水利部5号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三、七、八条;
3、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五条。
(二)受理范围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被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三)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建设单位必须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一式4份);
2、在山区、丘陵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4份);
3、编报方案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4、项目地理位置平面图和设计总图(1份)。
(四)许可时限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应分别在60天、30天内办理。
(五)受理机构
各区水利局(市级权限已下放)
主办科室: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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