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1、2002年10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 2、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15条; 3、水利部令[1994]第4号《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 定》第3条; 4、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5、国务院令[2006]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条。 (二)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的,取水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这里所称水工程,包括闸、坝(坡)及其形成的水库、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蓄水、引水工程。 按《广东省水资源费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取水免办取水许可: 1、家庭生活、家庭禽畜饮用月取水量100立方米以下的; 2、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 3、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非营利性月取水量100立方米以下的; 4、农村敬老院、中小学校直接取水自用的; 5、为农业抗旱应急取水的; 6、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7、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 (三)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2、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3、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5、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冲突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协议书或其他文件。 6、取用区内地下水的,还应附具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机关对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8、列入国家基建项目在申请前增加取水许可预申请(资料同上) 上述报审资料,所需份数按以下要求确定: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的,一式六份; 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要一式五份; 由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要一式四份;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要一式三份。 (四)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天(对急需取水的,3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如属上级审批机关审批的,则应在30天内(对急需取水的在15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 (五)受理机构 各区水利局(市级权限已下放) 主办科室: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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