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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审批
发布日期:
2005-03-03
(一)依据
1、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172项。
2、《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责任制》 (试行)粤水基[1999]180号文;
3、《广东省水利建设项目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粤水基[1997]128号文;
4、《水利基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审批要点和行文导则》粤水总[1998]2号;
5、《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广东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核(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粤水办[2003]27号
6、《关于下发广东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级以上投资补助标准的通知》粤计农[2003]1299号
7、《关于佛山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佛市计农字[2004]8号
8、《关于我市小型水利工程设计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佛市水利[2000]47号
(二)受理范围
1、以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利局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初步设计原则上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市水利局审批,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1)市级财政安排投资补助的工程项目;
(2)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
(3)佛山大堤、樵桑联围及中顺大围堤防上流量小于100m /s的涵闸、单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kw的机电排灌站、交通旱闸;
(4)列入两涌(西南涌、芦苞涌)工程的项目;
(5)除佛山大堤、樵桑联围、中顺大围及两涌以外的堤防上净宽大于5m的涵闸、单站装机容量大于1000kw的机电排灌站;
(6)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7)地级城市防洪工程;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总投资在1500~3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由市局委托区局审批,报市水利局备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水利局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报送区计划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由区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批。
(1)除佛山大堤、樵桑联围、中顺大围及两涌以外的堤防工程;
(2)除佛山大堤、樵桑联围、中顺大围及两涌以外的堤防上净宽小于(等于)5m的涵闸、单站装机容量小于(等于)1000kw的机电排灌站;
(3)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4)区、镇级城市防洪工程;
3、以下工程执行粤水基[1999]180号文规定,由区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水利局初审,报省水利厅审批。
(1)中央参与投资的项目;
(2)北江大堤、佛山大堤、樵桑联围、中顺大围的堤防工程;
(3)北江大堤上的建筑物工程及佛山大堤、樵桑联围、中顺大围堤防上流量大于 100m /s的涵闸、单站装机容量大于1000KW的机电排灌站;
(4)要求国家和省安排投资补助的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地级以上城市防洪工程、大中型水闸及排涝泵站工程;
(三)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需要以下材料:
(1)上报设计资料和文件清单总目录;
(2)区水利局初审文件;
(3)自筹资金或资本筹集的有效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工程地质报告;
(7)工程水文水利分析计算专题报告;
(8)工程设计图纸;
(9)工程投资估算书(含软盘);
(10)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专项);
(11)移民安置和淹没处理专题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建及扩建大、中型工程和征地移民安置投资大于200万的除险加固工程);
(12)水情自动测报、自动化监测与控制系统、三防指挥系统等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本项投资);
(13)工程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及招标范围表;
(14)工程用地预审手续、补偿标准依据文件;
(15)工程管理单位定编批文件及工程管理、养护维修经费落实依据;政府批准或承诺的水价改革方案文 件;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16)项目法人组建的有效文件;
(17)工程量计算书和区局审核表;
(18)主要机电设备的定价依据(如厂家报价函等);
(19)当地建委颁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20)勘测设计合同复印件;
(21)具有城镇工业和生活供水及改善水质任务项目的水质检测报告;
(22)具有通航任务项目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23)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部门有影响项目的有关协调文件;
(24)具有城镇工业和生活供水任务项目的供水协议书;
(25)涉及军事设施项目的军事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6)涉及取水的项目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文件;
(27)水库(闸)工程安全鉴定或核查意见。
以上材料,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按需要列具。报省审批的须报一式七份;属市审批权限的,其中第19、20、21、22等项可取消,第7、10、11、12、16、25等项可据实际适当简化,报市审批的须提交一式两份;初步设计阶段需要以下材料:
(1)上报工程初步设计资料清单及文件目录清单;
(2)区水利局初审意见;
(3)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立项批文(复印件);
(4)初步设计报告书;
(5)水文分析复核报告;
(6)工程地质报告;
(7)工程设计计算书;
(8)工程设计图纸;
(9)工程投资概算书(含软盘);
(10)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专项);
(11)移民安置和淹没处理专题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建及扩建大、中型工程和征地移民安置投资大于200万的除险加固工程);
(12)水工模型试验报告及其它试验研究报告;
(13)机电、金属结构设备专题论证报告;
(14)水情自动测报、自动化监测与控制系统、三防指挥系统等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本项投资);
(15)工程管理单位定编批文件及工程管理、养护维修经费测算及落实渠道;政府批准或承诺的水价改革方案文件;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16)主要工程量计算书及初审单位审核表;
(17)主要机电设备的定价依据(如厂家报价函等);
(18)当地建委颁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19)勘测、设计单位资质文件复印件;
(20)按规定设计招标的项目,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1)具有通航任务项目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22)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部门有影响项目的有关协调文件;
(23)涉及军事设施项目的军事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4)其它专项报告。
以上材料,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按需要列具。报省审批的须报一式七份;属市审批权限的,其中第18项可取 消,第10、11、12、13、15、23等项可据实际适当简化,报市审批的须提交一式两份。
(四)许可时限
许可时限为12个工作日
(五)受理机构
佛山市水利局
主办科室:建设科 机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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