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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发布日期: 2005-03-03

  (一)依据  
    1、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2、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3、国务院1988年6月10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水利部、国家计委1992年4月3日颁发的水政  【1992】7号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5、广东省人大1996年12月3日颁布的《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二)受理范围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它公共设施),在向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获得初审后的进一步报批或申请复议。本工作属项目立项前报批程序。 
    (三)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报建申请表; 
    2、区水利局初审意见; 
    3、项目可研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图纸: 
    (1)项目河道位置图; 
    (2)申报用地实测地形图(1:500),如属堤外地要增加河势图,河床断面图(包括建设项目中线及上、下游各100米共三处横断面); 
    (3)项目建筑物平面布置图、建筑物基础平剖面图; 
    (4)项目主要建筑物纵横剖面图(断面应包括两岸防洪大堤); 
    4、项目防洪论证专题报告(须由具有相应咨询资质单位完成); 
    5、需报省厅审批的项目,应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水利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6、技术复杂项目需做水工模型试验; 
    7、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一式三份。 
    (四)许可时限 
    许可时限为20个工作日(对不需防洪论证报告且不需察看现场的项目可缩短为5个工作日) 
    (五)受理机构 
    佛山市水利局 
    主办科室: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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