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
单位:佛山市水利局 收取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利用水工程、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计算单位:立方米 收费标准(元): 1.生活用水:0.0125 2.工业用水:0.0165 3.生活、工业混合用水:0.015 收费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5〕67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府〔96〕43号 物价部门投诉电话:12358 收费单位监督电话:83330575
佛山市物价局监制